行业新闻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资讯动态 > 行业新闻

《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作者:潍坊中狮制药  日期:2017-03-31 16:07:09 人气:215 

      一、发布本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为保障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税务总局自2016年8月1日起在91个城市开展了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试点工作,自2016年11月起试点范围扩大至全国。目前试点情况平稳顺利,取得了良好效果。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税务总局决定,将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入自行开具专用发票试点范围。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自2017年3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可自行开具专用发票。
  试点纳税人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分享到:
  • 上一篇: 没有啦
  • 下一篇: 28城市部分药企,将停产!
  • 关于我们
    · 公司概况
    · 经理致辞
    · 销售网络
    · 品牌与文化
    · 核心价格观
    产品世界
    · 中药产品
    · 西药产品
    研发科技
    · 研发体系
    · 研发团队
    · 研发领域
    资讯动态
    · 行业新闻
    · 企业新闻
    人力资源
    · 招聘信息
    · 员工天地
    · 员工培训
    找到我们
    · 联系我们

    扫一扫关注微站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鲁ICP备15043449号-1 鲁公网安备 37070402000057号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编号:(鲁)-非经营性-2015-0097
    潍坊中狮制药版权所有Copyright©www.zhongshipharm.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潍坊爱克斯提供技术支持